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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蔡明宏李昭然林季緯

原告
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被告
江天來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訴字第36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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