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蔡明宏蘇怡文林季緯

原告
范素真
被告
王志龍
被告
野村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榮
被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2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志龍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2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以聲請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196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