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李健琨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 王森弘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富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