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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錢衍蓁

原告
黃英傑
原告
王筱芬
被告
蔡天來
被告
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素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1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天來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16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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