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
- 原告
- 黃英傑
- 原告
- 王筱芬
- 被告
- 蔡天來
- 被告
- 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素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1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天來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16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