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原 告 黃英傑 王筱芬 被 告 蔡天來 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素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1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天來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16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