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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彥宏

原告
葉雲宗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告
蕭聖仁
被告
東南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被告
東南旅行社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聖仁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葉雲宗據以對被告3 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事後原告復具狀對被告蕭聖仁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本院107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原告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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