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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承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余承玹欲與告訴人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和解,並提出和解條件,惟告訴人希經由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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