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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李育仁

  • 被告
    余承玹余承玹欲與告訴人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承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余承玹欲與告訴人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和解,並提出和解條件,惟告訴人希經由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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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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