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李育仁
- 被告余承玹、余承玹欲與告訴人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承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余承玹欲與告訴人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和解,並提出和解條件,惟告訴人希經由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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