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承玹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48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承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如附記事項所載之時間,以如附記事項所載之方式,向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記事項所載之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就起訴書之附表更正為本案所附之附表,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事實部分: 1.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更正為: 余承玹自民國(下同)106 年11月1 日起,於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文生公司)任職,擔任文生公司位在臺北市○○區○○街0 號0 樓之倉庫管理員,負責管理倉庫、進出貨及盤點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償還個人積欠之貸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106 年11月間至107 年3 月24日中午12時5 分為警查獲時止,利用其職務之便,接續將文生公司所有擺放在上址倉庫內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予以侵占入己,再透過其所申設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13freedom26 」,將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侵占之商品,在該拍賣網站以低價出售牟利。嗣品牌代理商美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美化公司)於閱覽蝦皮拍賣網站時發覺上情,而通報經銷商文生公司,經文生公司報警處理,並由美化公司員工趙偲伃於107 年3 月24日中午12時許,與余承玹相約在臺北市○○區市○○道0 段000 號面交其侵占之商品,旋經警當場逮捕余承玹,並在其身上查扣其欲販賣之COPIC 麥克筆CIAO72色1 盒,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更正並補充: 1.如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 所載「趙思伃」更正為「趙偲伃」;編號5 所載「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之銷售紀錄」更正並補充為「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之銷售紀錄截圖、明細表」。 2.告訴人文生公司所提供之遭盜賣、去向不明商品明細表各1 份(見偵查卷第57至59頁)。 3.證人趙偲伃出具之蝦皮拍賣網站訂單編號00000000000COP4號交易資料1份(見偵查卷第76頁)。 4.被告余承玹於本院107 年9 月14日準備程序、107 年9 月14日、同年11月7 日及108 年1 月7日 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按侵占罪及竊盜罪兩罪之行為人雖均係以和平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然竊盜罪係以行為人出於不法之所有意圖,破壞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對物之持有監督關係,為自己建立新的支配關係,以物之所有人自居,享受所有權之內容,或加以處分,或加以使用或收益,始為成立,而侵占罪之行為客體,係本已在行為人持有中之物,兩者有所不同。查本件被告身為文生公司倉庫管理員,負責管理倉庫、進出貨及盤點等工作,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因業務關係所持有管理之文生公司所有擺放在上址倉庫內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以變易持有為自己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應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本件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云云,尚有未洽,惟本院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乃同一之社會基礎事實,並經本院於107 年11月7 日審理時諭知被告可能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407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侵占雖屬即成犯,然業務侵占有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密集實行犯行之性質,行為人主觀上亦係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為之,其雖有數個行為,但目的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該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亦難強行分割,故評價上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法律上行為予以評價。本件被告利用任職文生公司倉庫管理員之機會,而先後於106 年11月間至107 年3 月24日中午12時5 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接續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均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而予侵占入己,其行為本質上本有反覆性質,倘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之時空內反覆為之,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受僱於告訴人文生公司時未忠實履行受派之職務責任,因己身債務關係,一時失慮,心生貪念,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商品並予以販售,法治觀念薄弱,所為自屬可訾,惟念及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於本院107 年11月7 日審理時自陳已先行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4 千元等情(見本院卷第81頁),復於108 年1 月7 日審理時與告訴人以137 萬1,530 元達成調解,並由其親友江展宏、曾煜閔2 人作為連帶保證人,且當庭給付第一期款項24萬元等情,業據被告及告訴代理人均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18 頁),此有本院調解紀錄表、收據各1 份附卷可佐,足認其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告訴代理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兼衡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從事業務助理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律,惟其犯後承擔責任,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獲得告訴人同意附條件緩刑,已如上述,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另為確保被告履行與告訴人間之調解內容,乃以本院調解紀錄表所載事項作為其緩刑之條件,條件則如附記事項所示;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緩刑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該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沒收原為從刑之一,沒收新法已確立沒收乃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之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兼蘊含財產性之懲罰目的)性質,係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從而,沒收新法區分沒收標的之不同而異其性質,對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犯罪所生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之物等之沒收,係基於一般預防之保安處分性質之觀點而立論,其沒收著重在避免危害社會或再供作犯罪使用;而犯罪不法利得之沒收則植基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併蘊含有財產性懲罰之觀點,本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著重在犯罪不法利得之澈底剝奪,故除沒收不法利得外,倘有沒收不能或不宜時,則替代以追徵價額之執行措施,以杜絕犯罪之誘因並防制犯罪。又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查本件被告與證人趙偲伃於107 年3 月24日中午12時許,相約在臺北市○○區市○○道0 段000 號面交其所欲販售之COPIC 麥克筆CIAO72色1 盒及其前所侵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雖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其中被告於107 年3 月24日中午12時許所販售之COPIC 麥克筆CIAO72色1 盒,業經實際發還被害人文生公司,由該公司員工蘇姵璇領回等情,此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6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說明;又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商品,業經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售出,所變賣得款合計77萬9,879 元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明確(見偵查卷第12頁、第83頁),並有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之銷售紀錄截圖、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查,是上開變賣得款合計77萬9,879 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規定亦屬犯罪所得;另侵占如附表編號12至23所示之商品,雖據被告於本院107 年9 月14日審理時供稱:沒有在拍賣網站賣出的物品,業已還給公司云云(見本院卷第46頁),然卷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業已返還文生公司,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綜上,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商品變賣得款合計77萬9,879 元及如附表編號12至23所示之商品,本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惟被告業於108 年1 月7 日審理時與告訴人以137 萬1,530 元達成調解,並當庭給付第一期24萬元之部分調解金額,餘款則同意分期賠償予告訴人,如前揭所述,又調解之性質本即有以調解內容取代原受損害內容(金額)之意,則被害人所受損害既已能獲得彌補,如再將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是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本院認就被告上開所述犯罪所得部分,均無再予宣告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之必要,亦一併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附記事項 被告余承玹應給付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柒萬壹仟伍佰參拾元整,給付期限: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當庭給付貳拾肆萬元,餘款自民國108 年2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貳萬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被告匯款至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所指定帳戶。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市價(新臺幣)│金額(新臺幣)│備註 │ │ │ │ │ │ │ │ │ │ │ │ │ │ │ ├──┼────────┼──┼───────┼───────┼─────┤ │ 1 │COPIC CIAO三代麥│4 │3,024 元 │1萬2,096元 │業經被告於│ │ │克筆專業手繪設計│ │ │ │蝦皮拍賣網│ │ │36色A色系 │ │ │ │站上出售 │ ├──┼────────┼──┼───────┼───────┼─────┤ │ 2 │COPIC二代麥克筆 │1 │8,208元 │8,208元 │業經被告於│ │ │專業手繪設計72色│ │ │ │蝦皮拍賣網│ │ │A色系 │ │ │ │站上出售 │ ├──┼────────┼──┼───────┼───────┼─────┤ │ 3 │COPIC二代麥克筆 │1 │8,208元 │8,208元 │業經被告於│ │ │專業手繪設計72色│ │ │ │蝦皮拍賣網│ │ │D色系 │ │ │ │站上出售 │ ├──┼────────┼──┼───────┼───────┼─────┤ │ 4 │COPIC CIAO三代麥│139 │6,048元 │84萬672元 │業經被告於│ │ │克筆日本進口72色│ │ │ │蝦皮拍賣網│ │ │A色系 │ │ │ │站上出售 │ ├──┼────────┼──┼───────┼───────┼─────┤ │ 5 │COPIC CIAO三代麥│2 │6,048元 │1萬2,096元 │業經被告於│ │ │克筆日本進口72色│ │ │ │蝦皮拍賣網│ │ │B色系 │ │ │ │站上出售 │ ├──┼────────┼──┼───────┼───────┼─────┤ │ 6 │COPIC CIAO三代麥│6 │6,048元 │3萬6,288元 │業經被告於│ │ │克筆日本進口72色│ │ │ │蝦皮拍賣網│ │ │臺灣設計師聯名限│ │ │ │站上出售 │ │ │定色系 │ │ │ │ │ ├──┼────────┼──┼───────┼───────┼─────┤ │ 7 │輝柏藝術家專家級│1 │2,640元 │2,640元 │業經被告於│ │ │60色水彩色鉛筆FC│ │ │ │蝦皮拍賣網│ │ │-117560 │ │ │ │站上出售 │ ├──┼────────┼──┼───────┼───────┼─────┤ │ 8 │輝柏藝術家專家級│26 │5,280元 │13萬7,280元 │業經被告於│ │ │120色水彩色鉛筆/│ │ │ │蝦皮拍賣網│ │ │鐵盒FC-117511 │ │ │ │站上出售 │ ├──┼────────┼──┼───────┼───────┼─────┤ │ 9 │輝柏藝術家專家級│2 │5,280元 │1萬560元 │業經被告於│ │ │120色油性色鉛筆/│ │ │ │蝦皮拍賣網│ │ │鐵盒FC-110011 │ │ │ │站上出售 │ ├──┼────────┼──┼───────┼───────┼─────┤ │ 10 │達芬奇野生貂毛水│2 │8,100元 │1萬6,200元 │業經被告於│ │ │彩筆套組V686T3 │ │ │ │蝦皮拍賣網│ │ │ │ │ │ │站上出售 │ ├──┼────────┼──┼───────┼───────┼─────┤ │ 11 │簡忠威水彩畫筆套│4 │6,300元 │2萬5,200元 │業經被告於│ │ │組 │ │ │ │蝦皮拍賣網│ │ │ │ │ │ │站上出售 │ ├──┼────────┼──┼───────┼───────┼─────┤ │ 12 │COPIC一代麥克筆 │6 │8,208元 │4萬9,248元 │無 │ │ │專業手繪設計72色│ │ │ │ │ │ │A色系 │ │ │ │ │ ├──┼────────┼──┼───────┼───────┼─────┤ │ 13 │COPIC二代麥克筆 │1 │8,208元 │8,208元 │無 │ │ │專業手繪設計72色│ │ │ │ │ │ │C色系 │ │ │ │ │ ├──┼────────┼──┼───────┼───────┼─────┤ │ 14 │COPIC二代麥克筆 │1 │8,208元 │8,208元 │無 │ │ │專業手繪設計72色│ │ │ │ │ │ │E色系 │ │ │ │ │ ├──┼────────┼──┼───────┼───────┼─────┤ │ 15 │輝柏藝術家專家級│7 │1,950元 │1萬3,650元 │無 │ │ │36色油性色鉛筆 │ │ │ │ │ ├──┼────────┼──┼───────┼───────┼─────┤ │ 16 │COPIC CIAO三代麥│1 │3,024元 │3,024元 │無 │ │ │克筆專業手繪設計│ │ │ │ │ │ │36色A色系 │ │ │ │ │ ├──┼────────┼──┼───────┼───────┼─────┤ │ 17 │COPIC二代麥克筆 │1 │8,208元 │8,208元 │無 │ │ │專業手繪設計72色│ │ │ │ │ │ │D色系 │ │ │ │ │ ├──┼────────┼──┼───────┼───────┼─────┤ │ 18 │COPIC CIAO三代麥│2 │6,048元 │1萬2,096元 │無 │ │ │克筆日本進口72色│ │ │ │ │ │ │A色系 │ │ │ │ │ ├──┼────────┼──┼───────┼───────┼─────┤ │ 19 │輝柏藝術家專家級│2 │2,640元 │5,280元 │無 │ │ │60色油性色鉛筆FC│ │ │ │ │ │ │-110060 │ │ │ │ │ ├──┼────────┼──┼───────┼───────┼─────┤ │ 20 │輝柏藝術家專家級│4 │2,640元 │1萬560元 │無 │ │ │60色水彩色鉛筆FC│ │ │ │ │ │ │-117560 │ │ │ │ │ ├──┼────────┼──┼───────┼───────┼─────┤ │ 21 │輝柏藝術家專家級│5 │5,280元 │2萬6,400元 │無 │ │ │120色水彩色鉛筆/│ │ │ │ │ │ │鐵盒FC-117511 │ │ │ │ │ ├──┼────────┼──┼───────┼───────┼─────┤ │ 22 │達芬奇野生貂毛水│2 │8,100元 │1萬6,200元 │無 │ │ │彩筆套組V66T3 │ │ │ │ │ ├──┼────────┼──┼───────┼───────┼─────┤ │ 23 │簡忠威水彩畫筆套│16 │6,300元 │10萬800元 │無 │ │ │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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