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澤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4618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士簡字第35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訴字第102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部分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並更正如下: (一)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擔任芬洲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0 樓,下稱芬洲公司)之負責人」更正為「擔任芬洲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0 樓,下稱芬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二)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詎其竟於102 年11月間起至103 年4 月間,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芬洲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更正為「詎乙○○竟於102 年11月間起至103 年4 月間止,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宋漢珊』之已成年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芬洲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三)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6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被告以芬洲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與共犯「宋漢珊」基於犯意聯絡,以芬洲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33紙,並幫助如附表編號1 至5 「營業人名稱」欄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宋漢珊」之已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開立發票期間」欄所示期間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擔任虛設公司之負責人,多次幫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藉以使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公司逃漏所應繳納之營業稅,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亦損及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參與程度較輕,且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兼衡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身為家中經濟主要來源、目前以油漆工為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 │開立發票張數│銷售額(新臺幣│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 │ │ │ │ │) │) │ ├──┼──────────┼──────────┼──────┼───────┼──────────┤ │1 │峰閣國際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至103 年3 │9 │8,050,350 │402,518 │ │ │ │月 │ │ │ │ ├──┼──────────┼──────────┼──────┼───────┼──────────┤ │2 │宏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103 年3 月 │3 │1,909,950 │95,498 │ ├──┼──────────┼──────────┼──────┼───────┼──────────┤ │3 │鈦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至103年4月 │11 │9,710,400 │485,520 │ ├──┼──────────┼──────────┼──────┼───────┼──────────┤ │4 │喝采生活家飾股份有限│103年3月 │4 │2,135,000 │106,750 │ │ │公司 │ │ │ │ │ ├──┼──────────┼──────────┼──────┼───────┼──────────┤ │5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 │6 │2,327,610 │116,381 │ ├──┴──────────┴──────────┼──────┼───────┼──────────┤ │總計 │33 │24,133,310 │1,206,6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