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佳慧 被 告 陳弘遠 被 告 泰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旺松 被 告 唯欣清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宥維 被 告 鄭元璋 被 告 易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宜慧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8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之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自有違背。次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被告易明有限公司等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16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4日判決有罪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7 年9 月12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9 月12日士檢貴泰106 偵14821 字第1079044437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判決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