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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陳彥宏蘇昌澤李育仁
  • 法定代理人
    鄭旺松、陳宥維、官宜慧

  • 被告
    官佳慧陳弘遠泰垣有限公司法人唯欣清潔有限公司法人鄭元璋易明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佳慧 被   告 陳弘遠 被   告 泰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旺松 被   告 唯欣清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宥維 被   告 鄭元璋 被   告 易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宜慧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8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之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自有違背。次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被告易明有限公司等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16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4日判決有罪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7 年9 月12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9 月12日士檢貴泰106 偵14821 字第1079044437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判決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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