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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佳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976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張佳文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張佳文於民國106 年10月中旬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波仔」之成年男子邀約加入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欺集團,擔任該詐欺集團取款工作之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張佳文與「波仔」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其所屬集團之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芳村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李如文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琬玲申設之板信銀行民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後,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各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張佳文再依「波仔」指示,持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款項後,交付予上游詐騙集團成員。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偉甄、李瑋微、陳逸、吳靜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張佳文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7 年度偵字第4976號卷〈下稱偵卷〉第12至24頁、第155 至158 頁,本院卷第174 頁、第178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羅偉甄、廖家羚、張皓謙、李瑋微、陳逸、吳靜瀅於警詢證述遭詐騙情節(見偵卷第62至66頁、第87至89頁、第96至98頁、第109 至113 頁、第134 至135 頁、第142 至144 頁)大致相符,且有被告提款照片19張、羅偉甄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華南銀行跨行存款明細1紙;臺灣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凱基銀行存摺影本3 份、廖家羚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張皓謙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3 紙、李瑋微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2 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陳逸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吳靜瀅之華南銀行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5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7 年7 月5 日國世台南字第1070000078號函檢送李如文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5 日營清字第1070059014號函檢送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7 年7 月10日板信集中字第1077410356號函檢送陳琬玲開立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7 月2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15483號函檢送劉芳村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第31至45頁、第72至76頁、第78頁、第90頁、第99頁、第115 至117 頁、第137 頁、第145 頁、第186 至200 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有與「波仔」等人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查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6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告訴人羅偉甄等人雖均因遭詐騙而有先後多次交付財物之情事,然此各係詐騙集團基於同一詐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6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各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及「波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本件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詐騙告訴人羅偉甄等6 人之犯行,其詐騙對象、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等節,既均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圖小利,竟為詐欺集團成員,分擔提領贓款角色,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之猖獗,除影響社會治安,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至鉅,且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報酬,及各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擔任取款車手在收款後轉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就詐得款項部分,業已交回詐欺集團而非由其支配,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述:可從提領款項中獲得2%報酬等語(見偵卷第23至24頁、第156 至157 頁,本院卷第174 頁),故依此比例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對應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用以與「波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用之手機1 支(門號不詳)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未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彥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千瑄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付)款│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入帳戶              │主文                │
│    │      │                          │時間            │                  │                      │                    │
├──┼───┼─────────────┼────────┼─────────┼───────────┼──────────┤
│ 1  │羅偉甄│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6 │1 、106 年11月6 │1、3萬2 元        │1、簡俊豪申設之郵局帳 │張佳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告訴│日20時54分許,假冒網路商店│日22時4 分許    │                  │   號0000000000000 0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人)   │Anden Hud 服務人員,撥打電│                │                  │   號帳戶             │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
│    │      │話予告訴人羅偉甄,佯稱:因│2 、106 年11月6 │2、2 萬9,987 元   │2、同上               │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
│    │      │工讀生作業疏失,誤將羅偉甄│日22時6 分許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係客戶之資料登記為批發商並│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註記己批貨20件,將進行扣款│3 、106 年11月6 │3、1 萬2,103 元   │3、同上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為讓銀行及時停止錯誤扣款│日22時8 分許    │                  │                      │                    │
│    │      │,需告知往來銀行等語,再由│                │                  │                      │                    │
│    │      │自稱臺灣銀行緊急處理部門人│4 、106 年11月6 │4、2 萬9,985 元   │4、合作金庫帳號00008  │                    │
│    │      │員向告訴人羅偉甄詐稱:已收│日22時39分許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到Anden Hud 的傳真函,請羅│                │                  │                      │                    │
│    │      │偉甄到ATM 依其指示操作云云│5 、106 年11月6 │5、2 萬9,985 元   │5、同上               │                    │
│    │      │。                        │日22時44分許    │                  │                      │                    │
│    │      │                          │                │                  │                      │                    │
│    │      │                          │6 、106 年11月6 │6、2 萬9,985 元   │6、同上               │                    │
│    │      │                          │日22時47分許    │                  │                      │                    │
│    │      │                          │                │                  │                      │                    │
│    │      │                          │7 、106 年11月6 │7、2 萬9,985 元   │7、同上               │                    │
│    │      │                          │日22時50分許    │                  │                      │                    │
│    │      │                          │                │                  │                      │                    │
│    │      │                          │8 、106 年11月6 │8、1 萬9,000 元   │8、陳琬玲申設之板信銀 │                    │
│    │      │                          │日23時16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行民族分行帳號00002│                    │
│    │      │                          │                │號6 所示之時間提領│   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
│    │      │                          │9 、106 年11月6 │9、1 萬9,000 元   │9、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                    │
│    │      │                          │日23時19分許    │                  │   000000 號帳戶      │                    │
├──┼───┼─────────────┼────────┼─────────┼───────────┼──────────┤
│ 2  │廖家羚│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6 │106 年11月6 日22│1 萬985 元        │陳琬玲申設之板信銀行民│張佳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未提│日21時20分許,假冒網路商店│時52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告)   │Anden Hud 服務人員,撥打電│                │號5 所示之時間提領│00 號帳戶             │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
│    │      │話予被害人廖家羚,佯稱:因│                │)                │                      │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
│    │      │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廖家羚設│                │                  │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定為經銷商,並誤刷8 次條碼│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會不小心扣廖家羚在銀行的│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存款,需在24小時取消交易等│                │                  │                      │                    │
│    │      │語,再由自稱銀行客服人員向│                │                  │                      │                    │
│    │      │被害人廖家羚詐稱:請廖家羚│                │                  │                      │                    │
│    │      │至ATM 前操作云云。        │                │                  │                      │                    │
├──┼───┼─────────────┼────────┼─────────┼───────────┼──────────┤
│3   │吳靜瀅│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6 │1 、106 年11月6 │1、2 萬9,989 元( │1、華南銀行帳號       │張佳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告訴│日21時30分許,撥打告訴人吳│日22時29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人)   │靜瀅電話,佯稱:吳靜瀅在FM│                │號2 、3 所示之時間│                      │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
│    │      │時尚美鞋訂購之鞋因員工貼錯│2 、106 年11月6 │提領)            │                      │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
│    │      │單子,造成吳靜瀅每月訂購30│日22時32分許    │2、2 萬9,985 元   │2、臺灣企銀帳號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雙鞋子,持續8 個月,且會從│                │                  │   00000000000號帳戶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其帳戶扣款云云,再由自稱郵│3 、106 年11月6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局人員偽稱要在當天24時前處│日23時許        │3、2 萬9,985 元   │3、同上               │                    │
│    │      │理,不然就不能取消訂單云云│                │                  │                      │                    │
│    │      │,再由假稱之郵局主任,要求│4 、106 年11月6 │                  │                      │                    │
│    │      │告訴人吳靜瀅操作ATM 云云。│日23時2 分許    │4、2 萬9,985 元   │4、同上               │                    │
│    │      │                          │                │                  │                      │                    │
│    │      │                          │5 、106 年11月6 │                  │                      │                    │
│    │      │                          │日23時8 分許    │5、9,985元        │5、同上               │                    │
│    │      │                          │                │                  │                      │                    │
│    │      │                          │6 、106 年11月7 │                  │                      │                    │
│    │      │                          │日0 時1 分許    │6、2 萬5,100 元   │6、同上               │                    │
├──┼───┼─────────────┼────────┼─────────┼───────────┼──────────┤
│4   │張皓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30│1 、106 年11月30│1、2 萬9,987 元   │1、劉芳村申設於玉山銀 │張佳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未提│日21時許,假冒EZ訂票系統客│日22時10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行帳號00000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告)   │服人員,撥打被害人張皓謙電│                │號17、18所示之時間│   號帳戶             │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
│    │      │話,詐稱:因其前購買電影票│                │提領)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
│    │      │匯款會重複扣款,要求其去  │2 、106 年11月30│2、3 萬元         │2、劉芳村申設於郵局帳 │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      │ATM 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日22時42分許    │                  │   號00000000000000號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帳戶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3 、106 年11月30│3、3萬元          │3、劉芳村申設於玉山銀 │額。                │
│    │      │                          │日22時46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號24、25所示之時間│   號帳戶             │                    │
│    │      │                          │                │提領共2萬9,910元)│                      │                    │
├──┼───┼─────────────┼────────┼─────────┼───────────┼──────────┤
│5   │李瑋微│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30│1 、106 年11月30│1、2萬9,999元     │1、江念恩申設於第一銀 │張佳文犯三人以上共同│
│    │ (告訴│日19時2 分許,假冒86Shop賣│日20時2 分許    │                  │   行台中分行帳號4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人)   │家,撥打告訴人李瑋微電話,│                │                  │   000000號帳戶       │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
│    │      │詐稱:李瑋微曾在該網站購物│2 、106 年11月30│2、3萬元          │2、李如文申設於國泰世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
│    │      │,並以ATM 匯款付費,匯款時│日21時6 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華銀行台南分行帳號 │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
│    │      │限將屆,是否還要購買云云,│                │號9 至12所示之時間│   000000000000號帳戶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經告訴人李瑋微告知退貨後,│                │提領)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再佯稱:退費需知李瑋微的銀│3 、106 年11月30│3、3 萬元         │3、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帳 │額。                │
│    │      │行金融卡等語,再由自稱中國│日21時13分許    │                  │   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信託客服人員撥打告訴人李瑋│                │                  │   戶                 │                    │
│    │      │微電話,假稱:有收到86Shop│4 、106 年11月30│4、2萬9,985元     │4、李如文申設於國泰世 │                    │
│    │      │的退款傳真,請李瑋微先到郵│日21時40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華銀行台南分行帳號 │                    │
│    │      │局查詢餘額並依指示操作云云│                │號12、13所示之時間│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提領)            │                      │                    │
│    │      │                          │5 、106 年11月30│5、3萬元          │5、江念恩申設於合庫銀 │                    │
│    │      │                          │日20時7 分許    │                  │   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6 、106 年11月30│6、2萬9,985元     │6、同上               │                    │
│    │      │                          │日22時14分許    │                  │                      │                    │
│    │      │                          │7 、106 年12月1 │7、2萬9,999元     │7、李如文申設於國泰世 │                    │
│    │      │                          │日0 時7 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華銀行台南分行帳號 │                    │
│    │      │                          │                │號26至28所示之時間│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提領)            │                      │                    │
│    │      │                          │8 、106 年12月1 │8、2萬9,985元     │8、同上               │                    │
│    │      │                          │日凌晨0時15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                    │
│    │      │                          │                │號28、29所示之時間│                      │                    │
│    │      │                          │                │提領)            │                      │                    │
│    │      │                          │9 、106 年12月1 │9、2萬9,985元     │9、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 │                    │
│    │      │                          │日0 時27分許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0號帳戶            │                    │
│    │      │                          │10、106 年12月1 │10、3萬元         │10、張珈維申設於中國信│                    │
│    │      │                          │日0 時31分許    │                  │    託銀行中壢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1、106 年12月1 │11、2萬3,985元    │11、同上              │                    │
│    │      │                          │日0 時42分許    │                  │                      │                    │
├──┼───┼─────────────┼────────┼─────────┼───────────┼──────────┤
│ 6  │陳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30│1 、106 年11月30│1、2萬9,987 元    │1、李如文申設於國泰世 │張佳文犯三人以上共同│
│    │告訴人│日20時許,假冒電影院人員,│日21時58分許    │(由被告於附表二編│   華銀行台南分行帳號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撥打告訴人陳逸電話,佯稱:│                │號15、16所示之時間│   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
│    │      │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導致陳│                │提領)            │                      │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
│    │      │逸之信用卡多訂了20筆消費云│2 、106 年11月30│2、1 萬6,123元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云,再由自稱中國信託行員撥│日22時15分許    │                  │   654號帳戶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打告訴人陳逸電話,詐稱:需│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陳逸到ATM 前操作解除等語。│                │                  │                      │                    │
└──┴───┴─────────────┴────────┴─────────┴───────────┴──────────┘
附表二:
┌─┬───────┬────────┬──────┬───────────┐
│編│被告提款時間  │被告提款地點、  │被告提款金額│使用之金融帳戶        │
│號│              │ATM 所屬金融機構│ (新臺幣) │                      │
├─┼───────┼────────┼──────┼───────────┤
│  │106 年11月6 日│臺北市○○區○○│5,005元     │華南銀行帳號          │
│1 │22時13分許    │路000 號統一超商│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承河門市、中國信│            │                      │
│  │              │託銀行          │            │                      │
├─┼───────┼────────┼──────┼───────────┤
│2 │106 年11月6 日│臺北市○○區○○│2萬5元      │同上                  │
│  │22時33分許    │街000 號統一超商│            │                      │
│  │              │鑫港門市、中國信│            │                      │
│  │              │託銀行          │            │                      │
├─┼───────┼────────┼──────┼───────────┤
│3 │106 年11月6 日│同上            │2萬5元      │同上                  │
│  │22時34分許    │                │            │                      │
├─┼───────┼────────┼──────┼───────────┤
│4 │106 年11月6 日│同上            │1,005元     │同上                  │
│  │22時36分許    │                │            │                      │
├─┼───────┼────────┼──────┼───────────┤
│5 │106 年11月6 日│臺北市○○區○○│1萬1,000元  │陳琬玲申設之板信銀行民│
│  │22時59分許    │路000 號士林靈糧│            │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堂、國泰世華銀行│            │00號帳戶              │
├─┼───────┼────────┼──────┼───────────┤
│6 │106 年11月6 日│同上            │2萬元       │同上                  │
│  │23時20分許    │                │            │                      │
├─┼───────┼────────┼──────┼───────────┤
│7 │106 年11月6 日│同上            │2萬元       │同上                  │
│  │23時20分許    │                │            │                      │
├─┼───────┼────────┼──────┼───────────┤
│8 │106 年11月6 日│同上            │1萬7,000元  │同上                  │
│  │23時21分許    │                │            │                      │
├─┼───────┼────────┼──────┼───────────┤
│9 │106 年11月30日│臺北市○○區○○│2萬元       │李如文申設於國泰世華銀│
│  │21時8 分許    │路000 號統一超商│            │行台南分行帳號        │
│  │              │新士林門市、中國│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信託銀行        │            │                      │
├─┼───────┼────────┼──────┼───────────┤
│10│106 年11月30日│同上            │9,000元     │同上                  │
│  │21時9 分許    │                │            │                      │
├─┼───────┼────────┼──────┼───────────┤
│11│106 年11月30日│臺北市○○區○○│900元       │同上                  │
│  │21時12分許    │路○號彰化銀行士│            │                      │
│  │              │林分行          │            │                      │
├─┼───────┼────────┼──────┼───────────┤
│12│106 年11月30日│同上            │2萬元       │同上                  │
│  │21時53分許    │                │            │                      │
├─┼───────┼────────┼──────┼───────────┤
│13│106 年11月30日│同上            │2萬元       │同上                  │
│  │21時54分許    │                │            │                      │
├─┼───────┼────────┼──────┼───────────┤
│14│106 年11月30日│同上            │2萬元       │同上                  │
│  │21時55分許    │                │            │                      │
├─┼───────┼────────┼──────┼───────────┤
│15│106 年11月30日│臺北市○○區○○│1萬元       │同上                  │
│  │22時6 分許    │路000 號統一超商│            │                      │
│  │              │新士林門市、中國│            │                      │
│  │              │信託銀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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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 年11月30日│同上            │2萬元       │同上                  │
│  │22時8 分許    │                │            │                      │
├─┼───────┼────────┼──────┼───────────┤
│17│106 年11月30日│臺北市○○區○○│2萬5元      │劉芳村申設於玉山銀行帳│
│  │22時12分許    │路000 號統一超商│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新士林門市、中國│            │                      │
│  │              │信託銀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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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6 年11月30日│同上            │2萬5元      │同上                  │
│  │22時14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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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 年11月30日│臺北市○○區○○│9,005元     │同上                  │
│  │22時16分許    │路○號彰化銀行士│            │                      │
│  │              │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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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 年11月30日│臺北市○○區○○│905元       │同上                  │
│  │22時25分許    │路000 號士林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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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6 年11月30日│同上            │2萬5元      │同上                  │
│  │22時26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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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6 年11月30日│同上            │2萬5元      │同上                  │
│  │22時27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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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6 年11月30日│同上            │5,005元     │同上                  │
│  │22時31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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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6 年11月30日│同上            │2萬5元      │同上                  │
│  │22時49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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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6 年11月30日│同上            │9,905元     │同上                  │
│  │22時51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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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6 年12月1 日│臺北市○○區○○│2萬元       │李如文申設於國泰世華銀│
│  │0 時14分許    │路00號彰化銀行士│            │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
│  │              │林分行          │            │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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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6 年12月1 日│同上            │9,905元     │同上                  │
│  │0 時15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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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6 年12月1 日│臺北市○○區○○│2萬元       │同上                  │
│  │0 時18分許    │路00號OK超商朝陽│            │                      │
│  │              │士林店、聯邦銀行│            │                      │
├─┼───────┼────────┼──────┼───────────┤
│29│106 年12月1 日│同上            │2萬元       │同上                  │
│  │0 時19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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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 年12月1 日│同上            │1 萬6,900元 │同上                  │
│  │0 時2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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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0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