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2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程秋煌
- 指定辯護人
- 劉嘉宏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李儼峰律師」
之記載均更正為「劉嘉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李儼峰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劉嘉宏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