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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瀞儀

                 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1 號

原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原告
香港豐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季明
被告
宇陽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泰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1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亦有規定。查本件被告吳泰緯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智易字第1 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等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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