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義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義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葉義賢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拘役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