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峻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峻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年2 月,於105 年10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 月23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89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767 號、第3120號、第312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10月,前揭3 案再由本院於106 年5 月5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45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105 年10月8 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311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311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