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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季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0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如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如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如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按應係裁定應執行刑,如後述,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受刑人於106 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如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6 月9 日以106 年度湖簡字第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於同年7 月3 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9 月14日以106 年度士簡字第59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於同年10月17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10月31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7 年2 月21日確定,上開3 罪,經本院於同年4 月16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3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月2 月,於同年4 月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受刑人於106 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42910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9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11頁)。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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