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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莊明達陳紹瑜黃瀞儀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騰
被告
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禹西
被告
OXYST CORP
兼法定代理人
王珮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禹西、王珮羽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自字第3 號判決被告2 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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