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 原告
-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威騰
- 被告
- 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禹西
- 被告
- OXYST CORP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珮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禹西、王珮羽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自字第3 號判決被告2 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