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33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東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宇程 被 告 邱清誠(原名邱青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36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