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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蔡明宏李昭然林季緯
  •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慧、楊長陵

  • 原告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錦松,於刑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   告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慧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謝錦松 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長陵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此之共同加害人,不以於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者為限,即被害人主張其有共同加害之行為者,亦得一併提起(臺灣高等法院發文字號:(81)廳民一字第02696 號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上列被告謝錦松被訴竊盜刑事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413 號),經原告對被告謝錦松,及原告指稱與被告謝錦松為共同加害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告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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