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 原告
-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慧
- 訴訟代理人
- 蘇勝嘉律師
- 被告
- 謝錦松
- 被告
- 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長陵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智律師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
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
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
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此之共同加害人,不以於刑事案件判
決所認定者為限,即被害人主張其有共同加害之行為者,亦得一
併提起(臺灣高等法院發文字號:(81)廳民一字第02696 號民
事法律問題研究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上列被告謝錦松被訴竊
盜刑事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413 號),經原告對被告謝錦松,
及原告指稱與被告謝錦松為共同加害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被告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