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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蔡明宏李昭然林季緯

原告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慧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告
謝錦松
被告
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長陵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

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

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

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此之共同加害人,不以於刑事案件判

決所認定者為限,即被害人主張其有共同加害之行為者,亦得一

併提起(臺灣高等法院發文字號:(81)廳民一字第02696 號民

事法律問題研究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上列被告謝錦松被訴竊

盜刑事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413 號),經原告對被告謝錦松,

及原告指稱與被告謝錦松為共同加害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被告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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