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 告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謝錦松 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長陵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易字第41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更正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之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更正本件當事人欄如上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