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蔡明宏、李昭然、林季緯
- 法定代理人賴明三
- 原告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惟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 告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被 告 王惟民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訴字第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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