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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李冠宜

原告
洪佳慶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楊新傳
被告
緒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郁霖
被告
威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邦
被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崔積耀律師

      池泰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9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楊新傳經本院諭知有罪,而依本件訴之聲明,係認被告威宏實業有限公司、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緒永股份有限公司等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其等仍為民事訴訟之適格當事人,又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鄭郁霖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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