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 原告
- 洪佳慶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楊新傳
- 被告
- 緒永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郁霖
- 被告
- 威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振邦
- 被告
-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昇
- 訴訟代理人
- 崔積耀律師
池泰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9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楊新傳經本院諭知有罪,而依本件訴之聲明,係認被告威宏實業有限公司、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緒永股份有限公司等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其等仍為民事訴訟之適格當事人,又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鄭郁霖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