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被 告 林于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