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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兆菊葛名翔陳海寧

原告
鄭禮清
原告
鄭長銓
原告
鄭百宏
原告
鄭張春綢
原告
鄭桂芬
原告
鄭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告
莊文益
被告
佳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寶
被告
永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敏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9 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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