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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李育仁黃雅君蘇昌澤
  •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 當事人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修方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被   告 修方勇 修方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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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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