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李育仁、蘇昌澤、黃雅君
- 當事人明昕包裝有限公司、徐家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25號原 告 明昕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賢 被 告 徐家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24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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