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9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玉如
- 選任辯護人
- 蔡宜蓁律師
- 被告
- 黃偲瑜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田崇德告訴被告黃偲瑜、游玉如妨害婚姻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黃偲瑜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游玉如涉犯同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245 條第1 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分別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109 年2 月26日對被告黃偲瑜、游玉如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卷第55頁,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95 號卷第6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