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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海寧

  • 被告
    陳國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8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帥 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942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帥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國帥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至104 年6 月24日之期間為安家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址設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之登記負責人(同時為實際負責人,統一編號 0000 0000 ,104 年4 月24日更名為安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以安聯公司稱),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其附隨業務,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安聯公司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林世煌」之人,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擔任安聯公司負責人期間(即自102 年11月起至104 年4 月止),自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共38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19,746,92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5,783,000元,業經檢察官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充作安聯公司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安聯公司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內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987,346 元。 ㈡明知安聯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三所示公司,竟與「林世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1月至104 年4 月期間內,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56張,銷售額合計 35,464,277元,提供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再持以申報如附表二所示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612,34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陳國帥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許雅清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728號案件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江欣耘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顏清標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 份。 ㈥福青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鄭健良手寫陳報狀1 紙。 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586 號案件扣押物品清單1 份(其中編號14:安聯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7 枚、編號35:安聯公司103 年度會計憑證1 袋)。 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1 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 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6 月2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 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9 月3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261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359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 份。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496 、23256 、29503 號起訴書1 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386號併辦意旨書2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1 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5 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1 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9 月5 日(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5 年9 月8 日,應予更正)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3418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9583 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各1份。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7496 號、第 23256 號、第29503 號起訴書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刑議字第6 號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本件犯罪事實部分行為後,稅捐稽徵法業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6 日起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1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第2 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第3 項)。」,該次修正單純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擔任安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且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核其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追加起訴書固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條文,惟此部分業於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一內記載明確,並經法院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此部分罪名(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43 號卷二第47頁),復經公訴人以108 年12月15日、同年12月24日補充理由書予以更正犯罪事實及補充論罪法條,此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㈢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共同為附表一所示逃漏稅捐、就附表二、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等行為,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彼此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又被告與「林世煌」就本件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就該等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附表三編號2 至5 即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所示魔力查得有限公司、編號4 所示安禾全球事業有限公司、編號5 所示集富企業有限公司、編號7 所示進奕企業有限公司等係虛設行號,無從發生逃漏稅捐情事,此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08 年2 月27日補充理由書更正並予刪除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記載,附此敘明。 ㈥再被告所犯前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復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接續犯、繼續犯之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者,仍合於累犯之要件(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裁定減刑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 月確定,於95年5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8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本件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之一部,俱係於102 年11月至103 年7 月間所為,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前述構成累犯之偽造文書等案件類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認被告對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極具矯正之必要性,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爰審酌被告擔任安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一實際負責人,未思以誠信正當方式經營企業,竟自其他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用以扣抵安聯公司之銷項稅額,進而逃漏安聯公司之營業稅捐,復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機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犯罪所生危害非屬輕微,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末查,追加起訴意旨固以:被告明知安聯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三編號1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所示瑞祥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瑞祥公司),竟與「林世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1月至104 年4 月期間內,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0張,銷售額合計23,217,367元,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瑞祥公司逃漏營業稅1,160,87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此部分同係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然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進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本身並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查瑞祥公司於103 年3 月21日起至104 年7 月8 日止之登記負責人為張欽雄,而該公司在張欽雄為負責人期間內並無員工,且於該段期間內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業據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468 號案件準備程序時供明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86 號卷第88頁),並經證人張欽雄、證人即103 年經申報為瑞祥公司員工之蔡伊倩、葉珮穎、鄭恩隆、王盈璇於上開案件審理時證述詳實,亦有瑞祥公司103 年度稅務電子匣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各1 份在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25至29頁、106 年度偵字第27807 號卷第9 至17、165 頁),復經調閱上開案件相關卷證核認屬實,是瑞祥公司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期間並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顯為虛設公司或已無實際營業之異常營業人,故瑞祥公司取得安聯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自不生逃漏稅捐問題。是公訴意旨,容有未洽,自應就附表三編號1 所示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追加起訴書認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沒收之說明: 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6 月22日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復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為落實刑法沒收制度徹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之本旨,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已擴大沒收之主體,除於第1 項規定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於第2 項規定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新修正刑法增訂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茲查,被告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固使該等公司行號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是被告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上開公司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等公司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如附表二所載各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各該營業人自己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本院就此不予審究,倘本案再對該等公司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將使該等公司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有過苛之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對該等公司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自不予宣告追徵,亦毋庸命各該營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另被告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予以申報,固使安聯公司受有逃漏營業稅金之不法利益,惟此部分稅捐機關會依法對安聯公司予以追繳及裁罰,本案如予宣告沒收,有使被告受重複剝奪不法利益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開立發票期│開立發│ 發票號碼 │合計銷售額 │合計抵扣稅額│ │ │業人(公司統一編號)│間 │票張數│ │ │ │ ├──┼──────────┼─────┼───┼──────┼──────┼──────┤ │ 1 │金虹達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 9 │QC00000000 │495萬元 │247,500 元 │ │ │00000000)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 │ │ │102年12月 │ 4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2 │上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103年1月 │ 4 │ZA00000000 │4,427,600元 │221,380 元 │ │ │(00000000)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2月 │ 5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3 │三碁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 4 │ZV00000000 │4,373,000元 │218,650 元 │ │ │00000000) │ │ │ZV00000000 │ │ │ │ │ │ │ │ZV00000000 │ │ │ │ │ │ │ │ZV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4月 │ 3 │ZV00000000 │ │ │ │ │ │ │ │ZV00000000 │ │ │ │ │ │ │ │ZV00000000 │ │ │ ├──┼──────────┼─────┼───┼──────┼──────┼──────┤ │ 4 │福青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 3 │CE00000000 │2,600,100 元│130,005 元 │ │ │00000000) │ │ │CE00000000 │ │ │ │ │ │ │ │CE00000000 │ │ │ ├──┼──────────┼─────┼───┼──────┼──────┼──────┤ │ 5 │格欣國際有公司( │102年11月 │ 5 │QC00000000 │2,334,000元 │116,700 元 │ │ │00000000)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6 │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103年8月 │ 1 │BK00000000 │1,062,220元 │53,111元 │ │ │公司(00000000) │ │ │ │ │ │ ├──┼──────────┴─────┼───┼──────┼──────┼──────┤ │總計│ │ 38 │ │19,746,920元│987,346 元 │ └──┴────────────────┴───┴──────┴──────┴──────┘ 附表二: ┌──┬──────────┬─────┬───┬──────┬──────┬──────┐ │編號│不實統一發票所載之營│開立發票期│開立發│不實統一發票│合計銷售額 │合計抵扣稅額│ │ │ 人(公司統一編號) │間 │票張數│號碼 │ │ │ ├──┼──────────┼─────┼───┼──────┼──────┼──────┤ │ 1 │三碁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 2 │AQ00000000 │11,759,028元│587,954 元 │ │ │(00000000) │ │ │AQ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6月 │ 5 │AQ00000000 │ │ │ │ │ │ │ │AQ00000000 │ │ │ │ │ │ │ │AQ00000000 │ │ │ │ │ │ │ │AQ00000000 │ │ │ │ │ │ │ │AQ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7月 │ 1 │BK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8月 │ 8 │BK00000000 │ │ │ │ │ │ │ │BK00000000 │ │ │ │ │ │ │ │BK00000000 │ │ │ │ │ │ │ │BK00000000 │ │ │ │ │ │ │ │BK00000000 │ │ │ │ │ │ │ │BK00000000 │ │ │ │ │ │ │ │BK00000000 │ │ │ │ │ │ │ │BK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9月 │ 2 │CE00000000 │ │ │ │ │ │ │ │CE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10月 │ 7 │CE00000000 │ │ │ │ │ │ │ │CE00000000 │ │ │ │ │ │ │ │CE00000000 │ │ │ │ │ │ │ │CE00000000 │ │ │ │ │ │ │ │CE00000000 │ │ │ │ │ │ │ │CE00000000 │ │ │ │ │ │ │ │CE00000000 │ │ │ ├──┼──────────┼─────┼───┼──────┼──────┼──────┤ │ 2 │福青有限公司 │104年3月 │ 1 │PG00000000 │487,882 元 │24,394元 │ │ │(538603) │ │ │ │ │ │ ├──┼──────────┼─────┼───┼──────┼──────┼──────┤ │總計│ │ │ 26 │ │12,246,910元│ 612,348元 │ └──┴──────────┴─────┴───┴──────┴──────┴──────┘ 附表三: ┌──┬──────────┬─────┬───┬──────┬──────┬──────┐ │編號│不實統一發票所載之營│開立發票期│開立發│不實統一發票│合計銷售額 │合計抵扣稅額│ │ │ 人(公司統一編號) │間 │票張數│號碼 │ │ │ ├──┼──────────┼─────┼───┼──────┼──────┼──────┤ │ 1 │瑞祥事業有限公司 │103年11月 │ 3 │CZ00000000 │23,217,367元│1,160,870元 │ │ │(00000000) │ │ │CZ00000000 │ │ │ │ │ │ │ │CZ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12月 │ 5 │CZ00000000 │ │ │ │ │ │ │ │CZ00000000 │ │ │ │ │ │ │ │CZ00000000 │ │ │ │ │ │ │ │CZ00000000 │ │ │ │ │ │ │ │CZ00000000 │ │ │ │ │ ├─────┼───┼──────┤ │ │ │ │ │104年1月 │ 5 │NN00000000 │ │ │ │ │ │ │ │NN00000000 │ │ │ │ │ │ │ │NN00000000 │ │ │ │ │ │ │ │NN00000000 │ │ │ │ │ │ │ │NN00000000 │ │ │ │ │ ├─────┼───┼──────┤ │ │ │ │ │104年2月 │ 5 │NN00000000 │ │ │ │ │ │ │ │NN00000000 │ │ │ │ │ │ │ │NN00000000 │ │ │ │ │ │ │ │NN00000000 │ │ │ │ │ │ │ │NN00000000 │ │ │ │ │ ├─────┼───┼──────┤ │ │ │ │ │104年3月 │ 2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 │ │ │104年4月 │ 10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 │ │PG00000000 │ │ │ ├──┼──────────┼─────┼───┼──────┼──────┼──────┤ │ 2 │魔力查得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 7 │QC00000000 │5,256,000元 │262,800 元 │ │ │(00000000)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 │ │ │102年12月 │ 6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3 │安禾全球事業有限公司│103年1月 │ 4 │ZA00000000 │5,016,000元 │250,800 元 │ │ │(00000000)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 │ │ │103年2月 │ 5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 │ │ZA00000000 │ │ │ ├──┼──────────┼─────┼───┼──────┼──────┼──────┤ │ 4 │集富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 4 │QC00000000 │1,924,800元 │96,240元 │ │ │(00000000)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 │ │QC00000000 │ │ │ ├──┼──────────┼─────┼───┼──────┼──────┼──────┤ │ 5 │進奕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 2 │QC00000000 │481,200 元 │24,060元 │ │ │(00000000) │ │ │QC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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