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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文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文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原簡字第1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湖原簡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本院107 年度審原簡上字第1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李文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107 年3 月24日19│106 年11月27日23│                │
│  犯罪日期  │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許            │                │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4212號  │毒偵字第2981號  │                │
│號          │                │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原簡字第│107 年度審原簡上│                │
│      │    │163號           │字第1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7.08.07    │   107.12.19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原簡字第│107 年度審原簡上│                │
│      │    │163號           │字第1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9.22    │   107.12.19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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