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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妙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安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安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安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2月,於106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6 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4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52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52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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