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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宜峯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宜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宜峯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6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宜峯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9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湖交簡字第8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7 年6 月5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108 年6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766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8 年10月4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9 月2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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