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李雲卿
- 原告
- 黃于嘉
- 原告
- 黃于庭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敏宏律師
- 被告
- 黃坤仁
- 被告
- 天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培崧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