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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彥宏陳秀慧黃瀞儀

原告
李雲卿
原告
黃于嘉
原告
黃于庭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告
黃坤仁
被告
天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培崧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黃瀞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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