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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莊明達陳秀慧陳紹瑜

原告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耀
被告
馬尚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尚安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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