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李育仁、鄭仰博、吳佩真
- 當事人李維哲、向家安、王晴珊、白嘉輝、阿米巴巴通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李維哲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楊靜榆律師 許英傑律師 被 告 向家安 王晴珊 白嘉輝 阿米巴巴通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偉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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