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劉家豪
- 被告
- 蔡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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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蔡世昌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46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陳述及理由詳如起訴書。父親劉桐炎(已歿)因車禍受傷導致右腳截肢,後因細菌感染死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世昌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則刑事訴訟既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