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袁唯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保管字號分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自明。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分別依同條例第ll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袁唯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滿6 個月後,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因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停止戒治之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2 號不起訴處分,查獲白色結晶塊1 包、白色或透明晶體2 包與米白色粉末1 包先後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5888公克、23.7558 公克、0.1433公克),有該中心106 年7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該醫院107 年3 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7 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證,因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袁唯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219 號裁定後,因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毒抗字第283 號裁定駁回抗告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由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8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8 年1 月4 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8 年5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 月21日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參。惟查,分別扣案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先後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驗結果分別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見上開扣案之物分別確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第2 款及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分別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扣案毒品種類│鑑驗報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號│、數量、重量│                │保管字號          │
│  │            │                │                  │
├─┼──────┼────────┼─────────┤
│1 │第二級毒品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 年度毒保字第78│
│  │基安非他命1 │航空醫務中心106 │7 號【士林地檢106 │
│  │包(驗餘淨重│年7 月17日航藥鑑│年度偵字第10366 號│
│  │0.5888公克)│字第0000000 號毒│卷第88頁】        │
│  │            │品鑑定書【士林地│                  │
│  │            │檢106 年度偵字第│                  │
│  │            │10366 號卷第100 │                  │
│  │            │頁】            │                  │
├─┼──────┼────────┼─────────┤
│2 │第二級毒品甲│臺北榮民總醫院10│108 年度毒保字第15│
│  │基安非他命2 │7 年3 月30日北榮│2 號【士林地檢107 │
│  │包(驗餘淨重│毒鑑字第C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1978號│
│  │共23.7558 公│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卷第41頁】        │
│  │克)        │【士林地檢107 年│                  │
│  │            │度毒偵字第1978號│                  │
│  │            │卷第43頁】      │                  │
│  │            │                │                  │
├─┼──────┼────────┼─────────┤
│3 │第一級毒品海│臺北榮民總醫院10│108 年度毒保字第15│
│  │洛因1 包(驗│7 年3 月16日北榮│3 號【士林地檢107 │
│  │餘淨重0.1433│毒鑑字第C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1978號│
│  │公克)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卷第45頁】        │
│  │            │【新北地檢107 年│                  │
│  │            │度毒偵字第1188號│                  │
│  │            │卷第65頁】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