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
- 原告
- 謝麗水
- 訴訟代理人
- 謝 泩
- 訴訟代理人
- 謝秋芳
- 被告
- 晉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永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6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金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65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