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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春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春美係位於新北市○○區○○○00號「純的咖啡」負責人,明知「一瞞過三冬」、「兄妹」等歌曲均係告訴人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取得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出權之專屬授權,代為管理系爭歌曲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依法得在被授權範圍內,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詎竟未經授權或同意,自民國107 年1 月30日前某時許,在上址「純的咖啡」之營業場所,提供灌有上開歌曲之點唱機供不特定人公開點播演唱,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黃春美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8 年3 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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