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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48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怡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108 年度審簡字第488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3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349 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之12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 年1 月17日施行生效,而本件上訴期間於109 年1 月17日既已屆滿(詳如後述),則依前開規定之反面解釋,自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並準用於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48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由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於108 年11月26日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13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然被告又於109年3 月10日對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488 號判決提出刑事上訴狀,此有刑事上訴狀上之臺灣高等法院收狀戳章為憑,被告對於前開確定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8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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