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被 告 修方勇 修方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