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69號原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被 告 陳煒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40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煒麟涉犯侵占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後,在同年12月30日宣示判決,並於106 年2 月2 日確定,乃原告至108 年4 月26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