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旭田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郭皓仁律師 被 告 曹綜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