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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彥宏李育仁蘇昌澤

原告
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旭田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
被告
曹綜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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