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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柏仁
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 律師

      鄭世脩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葉柏仁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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