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柏仁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杰 律師
鄭世脩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葉柏仁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