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偉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偉銘因附表等六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偉銘因犯附表等6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等6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且核該6 罪亦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應併合處罰。是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