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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2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忠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林忠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533 號(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492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上訴駁回確定)、107 年度審易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 年11月20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2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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