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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幸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297 號、執行案號:108 年度執

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幸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幸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7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另其餘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屬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見本院卷第11、12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有期徒刑、罰金刑之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 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另其餘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屬得易科罰金,本件各罪合併處罰,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本案就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
│ 罪          名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                │手槍罪              │                    │手槍罪              │
├────────┼──────────┼──────────┼──────────┤
│                │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年6 月。併│
│ 宣    告    刑 │金12萬元,罰金如易服│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科罰金15萬元,罰金如│
│                │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
│                │折算1 日            │                    │千元折算1 日        │
├────────┼──────────┼──────────┼──────────┤
│                │106 年8 月中旬至106 │                    │107 年年初至107 年5 │
│ 犯  罪  日  期 │年9 月9 日上午3 時40│107年1月18日下午8時 │月26日上午9時45分   │
│                │分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6 年度偵字第13648號 │7 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107 年度偵字第8438號│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1 │107 年度審原簡字第44│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13│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8月1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11月28日       │
├───┼────┼──────────┼──────────┼──────────┤
│      │        │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8月21日        │107年8月27日        │108 年2 月13日(撤回│
│      │確定日期│                    │                    │上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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