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安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安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安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2月,於106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6 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4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52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52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