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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宏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宏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宏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06年4 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6 年3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6 年5 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其於105 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54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301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795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係於105 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5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887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88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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