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聖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32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聖全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以108 年訴字第326 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被告雖不服該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爰(容)後呈送」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遂於109 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提,該裁定於109 年11月19日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被告,被告至遲應於7 日內即109 年11月26日前補正上訴理由(該日並非休息日,亦毋庸順延)。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與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