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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蔡守訓張毓軒蘇琬能

  • 原告
    有德起重行即馮惠芝
  • 被告
    杰紳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有德起重行即馮惠芝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被   告 杰紳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均壕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均壕公共危險等案件(108 年度自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吳均壕上開公共危險等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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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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