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有德起重行即馮惠芝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萱律師
- 被告
- 杰紳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吳均壕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均壕公共危險等案件(108 年度自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吳均壕上開公共危險等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