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有德起重行即馮惠芝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被 告 杰紳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均壕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均壕公共危險等案件(108 年度自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吳均壕上開公共危險等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