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李雲卿 黃于嘉 黃于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黃坤仁 天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培崧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